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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不能面诊,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,具体诊疗请一定到正规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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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惠玲副主任医师
病情分析: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,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。其规定时间如下: (1)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,每月检查一次; (2)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,每月检查二次; (3)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,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。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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